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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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朔(广州)实业有限公司
留言日期:
2020-09-03
主题:
关于产品周转桶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咨询
内容:
我司含磷水处理剂(桶装)销售发往客户,客户使用完产品后,将周转桶运回,周转桶内的微量产品残液用清水洗出,清洗产生的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相关标准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即污水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7.1及7.2要求。因包装桶与含磷水处理不发生作用,清洗之后的周转桶再次盛装该含磷水处理剂产品或其他产品发往客户。 1、对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第3.1条,在用的周转桶并未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未被抛弃或者放弃。为此,特向贵局咨询:有利用价值的的产品周转桶是否属于固体废物范畴?在落实周转桶 的安全贮存和运输措施后,是否可不作为固体废弃物进行管理? 2、当周转桶因破损等原因无法再使用时,对其进行清洗干净,废弃的周转桶是否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一般固废处置单位进行处置?还是因为曾经装过含磷(对水体有影响)物质,需要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理?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0-09-03
答复时间:
2020-09-03
答复单位: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答复内容:

列入危废名录的是有机磷,请自行确认。如属,则废液及桶均需按危废处置,否则废液及桶均不需按危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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