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25 09:57 来源:珠江环境报
本报讯 近日,佛山市总河长郑轲、市副总河长白涛共同签发了佛山市第4号总河长令《佛山市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实施将促进各级河长湖长和河湖管理部门履职尽责,加强对河湖长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河湖管理保护水平,推动水环境治理、江河两岸环境整治和景观提升,持续改善河湖面貌,维护河湖功能永续利用。
《办法》共6章32条,在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与程序、问题分类与处理、追责问责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对象包括河长湖长、河湖管理责任部门以及本行政区内河湖。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纳入市河湖长制工作考核内容,作为评优评先、项目与资金安排等参考因素。
在监督检查内容方面,《办法》明确,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河湖长制体系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河长湖长履职情况、河湖长制任务实施情况、河湖管理保护成效等。区级以上河长办具体负责对下一级河湖长制体系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下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河湖长制任务实施情况、河湖管理保护成效等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方式方面,《办法》指出,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季度检查,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方式进行。其中,日常检查主要采取“四不两直”暗访方式,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访中发现需紧急处置的重大问题时,可转为明查方式。
在问题分类与处理方面,《办法》指出,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问题、较严重问题和重大问题。问题的分类标准,由佛山市河长办组织拟订,经市河长办主任同意后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在追责问责方面,《办法》强调,对违反河湖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履行河湖长制工作职责导致河湖管理问题突出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以及对上级分办、督办事项推进整改敷衍塞责、进展滞后的河长办、河长湖长、河湖管理部门、有关管理单位责任人员,可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傅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