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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排污最高罚款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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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7 14:48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本报讯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1日起正式实施。2月25日,省生态环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条例》有关情况以及广东排污许可工作情况进行了介绍。《条例》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多种处罚措施。对无证排污、超浓度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无证排污最高罚款100万元

  《条例》总共分六章五十一条,重点明确了五个方面内容:第一,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法律效力。第二,明确了排污许可分类管理模式。第三,明确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和条件。第四,明确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第五,明确了违法排污的法律责任。

  《条例》对违法者的相关法律责任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一是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处罚力度。二是综合设定多种处罚措施。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以及治安拘留等多种处罚措施;对复查发现排污单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措施。三是创新规定按次处罚措施。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行为,创新规定了按次处罚的措施,这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在行政处罚方面的新突破。

  《条例》对排污单位规定了12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为手段,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推动主动守法。一是严惩重罚违法排污单位,推动排污单位守法排污。二是结合排污许可管理实际经验,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进行排污管理、违反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要求、弄虚作假骗取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依法严惩。

广东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约3.8万家

  据介绍,我省2001年开始探索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2005年施行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创新设置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法律制度,并规定了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省政府2013年12月颁布《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99号),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管理要求。至2016年底,我省各地共核发广东省排污许可证5.1万个,为国家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2017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为加快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令2020年第1号对完成全覆盖工作提出要求,2020年全省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推进会、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都作出有关工作部署,2020年3月召开全省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专题部署排污许可全覆盖攻坚工作。

  截至2020年底,广东全面完成约69万多家排污单位的摸排,其中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约3.8万家,实行排污登记40万余家,限期整改2900余家,已永久关闭、长期停产或者无实体企业等特殊情形的约25万家。广东摸排排污单位数、核发排污许可证数和排污登记数均列全国第一。(岳环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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