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广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修订方案》)。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执行,切实做好《修订方案》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21年6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穗府规〔2021〕4号)。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提升成果时效性和针对性,按照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工作部署,广州市组织开展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2024年1月,广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通过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备案。
2024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印发,明确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定期调整。5年内确需更新的,按照“谁发布、谁更新”的原则,在充分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开展动态更新,同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2024年7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环评〔2024〕41号),规定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同级政府发布实施。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工作部署,广州市组织编制了《修订方案》。
二、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衔接国土空间规划成果,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由1329.94平方公里更新为1289.37平方公里,一般生态空间面积由450.30平方公里更新为490.87平方公里。
(二)衔接“十四五”相关规划、广州市第三次全国国土空间调查数据等,对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用水总量、建设用地规模以及市域边界等有关指标目标数值或表述进行更新。
(三)衔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等文件,规范“美丽中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表述。
(四)调整《广州市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的发布主体,将《广州市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调整为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起草,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
三、适用范围及施行日期
《修订方案》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
《修订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中涉及的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如有修订,从其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穗府规〔2021〕4号)同时废止。
四、术语释义
生态空间: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
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环境质量底线:指按照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不断优化的原则,结合环境质量现状和相关规划、功能区划要求,考虑环境质量改善潜力,确定的分区域分阶段环境质量目标及相应的环境管控、污染物排放控制等要求。
资源利用上线:指按照自然资源资产“只能增值、不能贬值”的原则,以保障生态安全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的,利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结合自然资源开发管控,提出的分区域分阶段的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强度、效率等上线管控要求。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指集成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空间、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区域,衔接行政边界,划定的环境综合管理单元。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指基于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统筹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要求,提出的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环境准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