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穗环规字〔2020〕8号)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一、背景
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涉及行政复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司函〔2023〕1842号)、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的通知》(穗常办〔2023〕124号)、《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涉及行政复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涉及行政复议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我局起草了《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穗环规字〔2020〕8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编制必要性
我局于2020年3月印发实施的《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穗环规字〔2020〕8号,以下简称《审批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其政府公众网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存在不一致,需要纳入清理范围,且该文主要依据之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已重新修订,新修订的《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已不适用当前工作需要,我局按有关规定起草《通知》对《审批程序规定》予以废止。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对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和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审批程序规定》予以废止。宣布废止的《审批程序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四、《审批程序规定》相关工作衔接
《审批程序规定》主要包括环评文件受理、审查、批准、办理期限等内容,该文件废止后,相应的政策解读同步废止,涉及的相关工作,我局将依法依规按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及我局已发布的环评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