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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MB2C93184J/2023-01284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3-09-13
名称: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我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穗环〔2023〕107号 发布日期: 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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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我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20  浏览次数:-

  

穗环〔2023〕107号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南沙区城市管理局),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高质量推进“无废城市”建设,规范广州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行为,有效防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过程环境污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相关环境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主体责任

  (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应严格按照《固废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落实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管理台账,做到内部管理严格、委外处理规范。

  (二)产废单位应落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分类管理,不得将硝化棉、电池、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混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防止出现废物自燃现象,影响我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正常运行。

  (三)产废单位应落实固体废物申报管理,每年3月15日前在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上完成上年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信息填报,相关数据应与管理台账中的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转移、处置情况保持一致,实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可追溯、可查询。

  二、规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运管理

  (一)产废单位应主动推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委托有专业能力的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处理,并对其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委托单位。

  (二)在不影响我市生活垃圾处置情况下,废塑料、废木材等成分与生活垃圾相似、具备燃烧热值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进入我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协同处置(类别见附件1,具体可处置范围以文件批复为准)。

  (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入我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的,相关运输车辆应专车专用,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合收运,并按照《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红线内进场车辆IC卡管理办法》中特殊垃圾运输车辆管理的相关规定,落实进厂申报、备案管理等进场管理要求,遵守各处置厂现场管理规范。

  (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运输过程应严格落实防渗漏、防遗撒等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五)鼓励产废单位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由市内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置,减少长距离运输过程中的环境风险隐患。

  三、建立合理的收运处置价格机制

  (一)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产废单位应当承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收处费用。

  (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综合废物种类、处置成本、市内外市场情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处置收费标准,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落实协同处置污染防治措施

  (一)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应制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协同处置管理制度,加强协同处置过程中掺烧比例控制和烟气、废水排放指标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等排放标准要求。

  (二)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品质监控管理,加强对每批次进厂废物种类核查,不得接收《广州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焚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清单》以外种类的工业固体废物和易燃易爆物品,确保设施稳定运行。

  (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应合理制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年度接收计划、进场管理制度,根据生活垃圾处置物流安排,制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场物流,发挥焚烧设施最优效能。

  (四)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应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按月度整理汇总备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五、切实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

  (一)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全过程环境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固体废物台账、申报登记等环境管理要求,指导其依法依规做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作,加强对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环境监测,依法查处污染物违规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二)城市管理部门应指导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合理制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年度接收计划,督促企业按批复要求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协同处置,加强对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发现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因满负荷等原因须调整协同处置能力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生态环境部门。


  附件:1. 广州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清单

     2. 广州市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清单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9月13日   

  

附件1

广州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清单

序号

废物名称

具体情况说明

1

粮食及食品加工废物

食品、酒、饮料、烟草等行业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如造酒业中的酒、豆渣、食品罐头制造业的皮叶、茎等残物等)

2

纺织皮革业废物

工业生产、加工、使用及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皮革废料及边角料、碎料(包括皮革鞣制、加工制品的废物和边角料)

3

造纸印刷业废物

从造纸、纸制品加工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4

废塑料

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塑料废弃边角料、废弃塑料包装等废物

5

废纸

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纸、废纸质包装、废边角料、残次品等废物

6

废橡胶

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轮胎以及轮胎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轮胎或者机动车拆解过程中产生的轮胎等橡胶制品

7

废旧纺织品

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旧纺织品边角料、残次品等废物

8

废木材

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木材类边角料、废包装、残次品等废物

9

废复合材料

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含纸、塑、金属等材料的报废复合包装物

10

药品残渣

中药、中成药、生物制药等医药加工中产生的残渣类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中药除外)

11

其他

成分与生活垃圾相似的一般固体废物

  

附件2

广州市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清单

序号

设施名称

运营单位

备注

1

广州市第一资源热力电厂

广州环投云山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含一分厂、二分厂

2

广州市第三资源热力电厂

广州环投福山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含一期、二期

3

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

广州环投南沙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含一期、二期

4

广州市第五资源热力电厂

广州环投花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含一期、二期

5

广州市第六资源热力电厂

广州环投增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含一期、二期

6

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

广州环投从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含一期、二期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