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规字〔2020〕9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
市空港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分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南沙区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我局2018年制定了《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根据机构改革有关要求,我局更名后现予重新印发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可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日
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
第一条 为深化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服务民生工程建设,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列入本名录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广州市辖区内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也无需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含本名录颁布实施时已审批环评文件但未投入使用且未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列入本名录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各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发生变更、调整并出现不符合本名录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或运营,及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其要求办理。
第四条 本名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穗环规字〔2018〕4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
序号 | 行业 | 项目类别 | 备注 |
1 | 环境治理业 | 农村生活垃圾简易收集储运、污水治理工程、饮水工程、公厕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 1.不涉及垃圾最终处理处置,不设压缩功能; 2.农村污水处理工程包括:化粪池,沼气池,人工湿地,生态塘,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处理规模1200立方米/天以下的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设备以及农村污水处理工程配套管网。 |
2 | 工业企业现有环境治理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更新 | 1.不包括处理工艺变更、排气筒位置、数量等发生变化; 2.设施设备更新不涉及项目扩能、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的增加。 |
3 | 公共设施管理业 | 市政设施(消防栓、水泵、路灯等)安装、维修、维护,户外广告牌(箱)、护栏、无障碍设施、公共健身设施的安装与维护 | 不涉及新建建筑物。 |
4 | 公交中途站、自行车停放点、公共充电桩、ETC不停车收费系统建设,交通标志、监控设施、安保设施安装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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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市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收集点、废物箱、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 1.废水排入市政管网; 2.生活垃圾收集点不设压缩功能,仅涉及暂时的集中收储。 |
6 | 100kV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输变电设施;向没有屏蔽空间发射0.1MHz~300GHz 电磁场的,其等效辐射功率小于《电磁场控制限值》(GB 8702—2014)“表2可豁免设施(设备)的等效辐射功率”所列数值的设施(设备);铁塔(不挂设任何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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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现有自来水厂厂内的设施设备更新、景观提升,加压泵站维修改造、更新扩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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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直接接入用户的供排水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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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厂内配套的污泥干化改造项目;泵站扩容 | 污泥干化改造项目仅处理本厂污泥,不改变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的性质、生产工艺、处理规模和平面布局,不新增用地。 |
10 | 房地产 | 场地平整等“三通一平”(包括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 | 项目用地为工业企业遗留场地的,需按有关规定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涉及污染场地的,应按要求完成治理修复。 |
11 | 社会事业和服务业 | 设备、设施、装置、软件系统购置,科研设计、软件开发、办公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 | 1.不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2.不涉及新建建筑物、生产等环节。 |
12 | 建筑物(含文物建筑、名胜古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维修、装修、抗震加固、外立面改造 | 1.不涉及新建建筑物; 2.不改变原建筑结构和功能。 |
13 | 在已有合法建筑内设置教育机构、婴幼儿护理中心、中医诊所、办公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健身房、棋牌室、茶艺室、理发店、美容店、推拿按摩店、干洗店、药店、书店、花店、摄影店、服装店、杂货店、音像店、彩票销售店、缝纫店、复印打字店、擦鞋店、零售杂货店、网吧、游戏机室、废品回收站、个体家用电器维修场所、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维修场所 | 1.不涉及新建建筑物; 2.所在建筑产生的废水已排入市政管网; 3.不新增冷却塔、锅炉、发电机等易产生噪声扰民的设施设备; 4.中医诊所不设X射线装置、不产生医疗废水和重金属排放、有医疗废物处置协议及规范的危废暂存场所; 5.药店不设诊疗; 6.复印打字店不包含油性墨喷绘工序; 7.废品回收站仅压缩、分拣,不涉及清洗破碎拆解加工工序。 |
14 | 建筑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下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院、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含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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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亲水平台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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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车位500个以下的中小型停车场 | 不涉及土建。 |
17 | 水利 | 小型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加固、绿化 | 1.小型水利设施是指《防洪标准》(GB50201-2014)定义为Ⅳ、Ⅴ工程等别的下列工程:防洪、治涝工程,供水、灌溉、发电工程,通航工程,水库、拦河水闸、灌排泵站与引水枢纽工程; 2.不改变原工程的库容、水位、流量等要素指标。 |
18 | 小型沟渠的护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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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河道堤岸整治、绿化、景观工程等项目 | 1.不涉及水源保护区; 2.不包括河湖改道、拓宽、清淤等工程。 |
20 | 为河、湖、水库等安装防护网、监测监控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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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农业、林业、渔业 | 农田改造工程 | 不涉及各类环境敏感区。 |
22 | 森林碳汇、生态景观林带以及乡村绿化美化工程,湿地修复项目,森林公园(景区)、公共绿地以及公园(含街头小游园、社区小游园)景观绿化工程,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消防蓄水池、扑火通道、了望台、防火隔离带、防火线、防火警示牌、防火检查站、森林防火标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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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 等级公路维护;四级公路改扩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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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城市道路维护、绿化、路面改善、灾害防治、安装隔声屏;城市道路支路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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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城市桥梁、隧道的维护、养护、加固;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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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码头维修、养护、加固、挡风抑尘墙 | 1.不含危险品码头; 2.不涉及主体工程装卸货种、吞吐量的变化; 3.不涉及水源保护区。 |
27 | 管线临时迁改、道路配套建设的管理用房、临时建筑 | 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 |
28 | 加油站、加气站、码头油气回收装置安装,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程 | 项目不涉及新建、扩建。 |
29 | 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气管道;城市天然气管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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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其他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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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企业内部新增应急备用发电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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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