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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MB2C93184J/2016-00014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成文日期: 2016-11-28
名称: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落实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穗环规字〔2016〕1号 发布日期: 201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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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落实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28  浏览次数:-
穗环规字〔2016〕1号

穗环规字〔20161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落实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执法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信息中心,各区环保局,各机动车检验机构:

根据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粤环函〔2016〕881号)等有关规定,我省取消了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审批事项,代之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要求。

为落实上述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排气检验工作,我局制定了《广州市落实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实施办法(试行)》,并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1128

 

广州市落实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

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

的规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排气检验联网工作,加强对排气检验的日常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粤环函〔2016〕8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是指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资格的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进行联网,简称机动车排气检验联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具有资格的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是指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资格的检验机构,简称检验机构。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检验联网和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排气检验联网及相关管理工作,依据联网技术核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准予联网。

第六条  联网技术核查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受理申请,并组织实施,有关工作指引见附件1。

 

第二章 联网申请

 

第七条  申请联网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获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或交通运输部门出具的通过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技术核查的文件。

(三)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四)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五)排气检验场地布局合理、光线充足,各功能区标识清晰。

(六)检测仪器设备经计量检定合格,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其工控系统的数据通讯接口、数据格式等符合市环境保护部门信息化管理的要求。

(七)按照市环境保护部门的统一要求,配置视频监控、数据存储、系统服务器、车牌识别装置等硬件设备,建立专用局域网络并使用光纤与市机动车排放监督管理系统对接,满足实时传输排气检验数据和实时监控的需要。

(八)上传的联网数据能满足国家和我省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规范的要求。

(九)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合格证、满足排气检验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原则上每条检测线需配备至少2名取得上岗证的检测人员。

(十)建立完整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排气检验档案。公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作岗位责任、工作人员守则、检验工作程序、机动车排放标准、检测收费标准等。

(十一)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十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排气检验联网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登录广州环境保护网下载《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申请表》(见附件2),并按要求填写。

(二)申请联网的检验机构按照《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技术核查指引》有关要求,向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出申请。

(三)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内容,待完成补正后予以受理。

(四)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受理申请后,依据有关要求开展联网技术核查,填写《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技术核查表》,对经技术核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技术核查意见和联网建议,报市环境保护局核实。

(五)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出的联网建议,出具联网意见批复。

(六)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实现与检验机构联网。

第九条  申请联网的检验机构向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或交通运输部门出具的通过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技术核查的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复印件。

(五)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六)检测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七)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合格证复印件。

(八)市环境信息中心出具的检验机构联网传输核查证明复印件。

(九)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相对应的材料。

第十条  准予联网的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环保主管部门重新申请联网。

(一)检验机构迁址或检验场地搬迁。

(二)检验机构类别或检验范围发生变化。

第十一条 准予联网的检验机构应在联网后一年内向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否则市环保部门将予以暂停网络联接处理。

 

第三章 联网变更

 

第十二条  准予联网的检验机构拟增加检测线数量、改变检测线类型、位置及主要检测设备(含工控软件)的,应当办理联网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联网变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登录广州环境保护网下载《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并按要求填写。

(二)申请联网变更的检验机构按照《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技术核查指引》有关要求,向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出申请。

(三)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内容,待完成补正后予以受理。

(四)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受理申请后,依据有关要求开展联网技术核查,填写《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技术核查表》,对经技术核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技术核查意见和联网变更建议,报市环境保护局核实。

(五)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出的变更联网建议,出具联网变更意见批复。

(六)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办理检验机构联网变更。

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申请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

(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或交通运输部门出具的通过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技术核查的文件复印件。

(四)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五)检测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六)市环境信息中心出具的检验机构联网传输核查证明复印件。

(七)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合格证复印件。

(八)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相对应的材料。

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的法人名称(场地、设备未发生变化)、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行政负责人等任一条件发生改变的,应在有关信息发生改变后一个月内向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进行报备,否则市环保部门将视情节予以暂停网络联接5~10个工作日。

 

第四章 联网检验机构职责

第十六条  准予联网的检验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市、区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严格按照法定的检测方法、标准和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检验,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严禁采用非法软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自觉遵守《广州市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气检验业务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广州市环保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行业规定。

(三)严格按照计量认证的规定,确保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按时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计量检定,定期开展期间核查,配备完整有效的标准物质。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五)不得要求或暗示排气超标车辆到指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维修治理,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推销有关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产品。

(六)禁止机动车维修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在检验机构内开展维修业务咨询或招揽生意,对车辆送检人员与检测人员采取隔离措施,避免发生弄虚作假现象。

(七)加强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及车辆基本知识,正确选择检测方法对车辆进行规范检测。

(八)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经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需核查其在具有一类、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的记录后,方可进行复检。

(九)在排气检验前,做好车辆外观检查,防止机动车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排气检验。

(十)设置计算机专业管理人员,加强对局域网、光纤链路、计算机、服务器、视频等信息化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安全、供电正常、链路通畅,以及检测过程数据完整,实时向环保部门传输检验数据。

(十一)视频监控设备满足市环保部门管理要求,有关视频监控资料存储周期不低于180天。

(十二)配合市环保主管部门做好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第十七条  取得联网资格的检验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环保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验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检测线数量、种类及变更情况,检测能力、检测方法等。

(二)检验工作情况。包括检验机构联网和计量认证情况,检验机构规章制度执行和质量管理情况,检测设备使用和维护情况,检测系统和数据传输网络情况,检测人员操作技术和持证上岗情况,执行有关标准、规范情况,全年检验车辆情况等。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

(四)投诉、异议处理情况。

(五)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分工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市环境保护局执法监察支队负责有关区环境执法监察部门做好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执法工作,建立监管执法工作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检验行为。

(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并组织有关区环保部门做好检验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管理工作机制,协调、处理有关日常事务。

(三)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广州市机动车排放监督管理系统的联网数据接收上传、日常运行维护、系统后续开发等工作,建立相关管理和应急工作机制,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四)花都、番禺、南沙、广州开发区和从化、增城区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做好辖区内检验机构的监管执法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五)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不含广州开发区)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监管执法和日常管理工作分别由市环境保护局执法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

第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采用非法软件等不符合监管和联网要求的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环保部门可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并有权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市、区环保部门应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分析,要及时发现多车检验数据雷同、异地检验业务量过高、同一车型检验合格率异常,首次检验合格率过低但复检合格率过高等情况并分析原因,每季度组织一次对数据异常的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市、区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管,对拒不接受环保部门监督管理的检验机构可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

第二十二条  排气检验联网申请受理、技术核查等工作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违反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技术核查指引

     2. 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申请表

3. 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变更申请表

4. 相关网址、地址、联系方式:

广州环境保护网网址:www.gzepb.gov.cn。

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95号,联系电话:8331926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