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规字〔2016〕2号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队)、各直属单位,各区环保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开发区建环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下称《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该法,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粤环办〔2016〕22号),结合我市环境行政执法实际,制定了《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并经市法制办审查,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13日
(联系人:裴媛媛,联系方式:83203053)
附件列表:
附件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