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2012〕
印发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反映。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2年1月11日
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餐饮垃圾,是指餐饮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加工废物和废弃食物,包括剩饭菜、餐桌废弃食物、厨房下角料等。
厨余垃圾,是指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剩菜、剩饭、菜叶、果皮、蛋壳、茶渣、骨、贝壳等食物加工废物和废弃食物。
第三条
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按照《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第五条
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级市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日常管理。
经贸、财政、环保、工商、农业、水务、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二章
第九条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一)按照市城管部门的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餐饮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存放餐饮垃圾;
(二)应保持餐饮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和正常使用;
(三)将餐饮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收集、放置;
(四)做到餐饮垃圾日产日清。
第十二条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饮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三条
餐饮垃圾产生者自行清运餐厨垃圾的,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领取联单的,不得从事餐饮垃圾的转移活动。
第十六条
联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单位名称、餐饮垃圾种类和数量、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其他验单人员的签名。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餐饮垃圾产生者填写联单中产生者名称、餐饮垃圾种类和数量等栏目,经交付清运单位核对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自留存档,其余各联交付清运单位随餐饮垃圾转移运行。
餐饮垃圾清运单位填写联单中清运单位名称等栏目,将餐饮垃圾运抵处置地点并经处置单位核对签字后,将联单第二联自留存档,其余各联随餐饮垃圾交付处置单位。
餐饮垃圾处置单位填写联单中处理单位名称等栏目,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清运单位交付的餐饮垃圾进行核实后,将联单第三联自留存档,并将联单第四联每月集中报送所在区、县级市城管部门。
第十九条
(一)每日(含法定节假日)定时到餐饮垃圾产生者处清运餐饮垃圾;
(二)将餐饮垃圾运输到具备资质的处置场所;
(三)将餐饮垃圾和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收集、清运;
(四)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滴漏、遗撒餐饮垃圾,在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五)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餐饮垃圾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餐厨垃圾标识,外观整洁完好。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一)除正常检修外,应保持餐饮垃圾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检修应提前
(二)设置并定期检测、维护餐饮垃圾计量系统;
(三)禁止接收、处置未经过资质认证的单位或个人运送的餐饮垃圾;
(四)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理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五)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质量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一)将餐饮垃圾排入下水管道或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二)将餐饮垃圾提供给无《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和《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
(三)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直接作为畜禽饲料。
第二十四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取得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餐饮垃圾处置单位的名称、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一)不依法作出或违法作出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