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2016〕19号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广州市排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各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经市法制办同意,现将《广州市排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6年1月18日
(联系人:丁剑一、庞飞飞,联系电话:83203082、38923411)
广州市排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排污费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4〕90号)、《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建设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的通知》(穗财编〔2014〕26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纳入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称市环保局)年度预算,由市环保局专项用于我市环境保护的排污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体现市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实施。
市环保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印发申报指南、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分配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市环保局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按补助合同或任务书载明的具体内容使用专项资金,自觉接受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付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重点项目以及重大科研、规划、标准、专题调研等项目。主要包括: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指通过采取污染物末端治理措施实现污染减排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对污染物排放实施在线监测的监测设备安装项目。
(二)清洁生产项目。指通过采取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措施,实现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淘汰有毒原材料、减少废弃物数量、降低废弃物毒性,达到最终减少污染物排放、资源回收利用目标的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项目。指基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对水、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弃物、辐射等污染要素和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项目和推广应用项目。
(四)循环经济项目。指企业(企业群、工业园)以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目标,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手段,按照“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以物质闭路循环和能量梯次使用为特征,通过实施资源高效和循环利用,实现污染的低排放甚至零排放的项目。
(五)农村污染防治及生态建设项目。指基于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对农村水、大气、土壤、噪声和固体废物等进行综合整治的项目,以及清洁能源使用和生态环境改善的项目。
(六)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指跨流域、跨地区开展的污染综合治理、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以及土壤生态修复等项目。
(七)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其他污染治理和综合整治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产品、工艺、技术落后项目;
(二)属于新建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或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治理设施;
(三)申报单位没有配套资金来源的项目(无需配套资金项目除外)。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补助形式主要包括:
(一)事前补助。即在项目立项后,由市环保局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合同(或直接下达任务书),明确任务要求,并根据资金安排计划,采取分期拨付或一次性拨付的方式(以合同或任务书签订的条款为准)予以拨付。
(二)事后补助。主要对目标任务明确,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项目实施的补助。市环保局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相应的目标及任务的项目,按照事先向社会公布的补助规则,核定补助金额,对项目实施单位实施一次性拨付。
(三)转移支付。对区项目的补助在完成前期相关程序、确定补助计划后,由市财政局转移支付。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九条 市环保局根据市环保重点工作,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重点方向,编制申报指南,并在“广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网站公布,项目申报单位全年均可申报。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行政事业法人资格,且注册地位于本市;
(二)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和条件,且具备按照合同要求和目标完成项目的能力;
(三)申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确因特殊情况已申报其他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第十二条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纳入补助项目库管理。
第四章 资金补助原则
第十三条 经评审确认给予补助的项目,财政资金补助总额原则不高于项目核定总投资的50%。
第十四条 不同类型项目的专项资金安排额度按以下标准核算:
(一)按定额标准核算。适用于可以用定额标准进行核算的事后补助项目。
(二)按污染物削减量核算。即以项目实现的污染物减排目标总量乘以污染物单位减排补助资金单价进行核算。
上述(一)、(二)的具体补助金额,以市环保局向社会公布的补助规则及标准为核算依据。
(三)按投资总额比例核算。
按照专家评审核定的项目投资总额,采用分档累加法核算补助的最高额度。本核算方法适用于除本条(一)、(二)两项以外的其余申报项目。其中,对清洁生产、循环经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及示范应用项目农村污染防治及生态建设项目,按以下分档标准核算(单位:万元):
投资总额
| ≤50 | 50—100 (含100) | 100—500 (含500) | 500—1000 (含1000) | >1000 |
补助比例 | 45% | 40% | 30% | 20% | 10% |
累加最高补助金额 | 22.5 | 42.5 | 160 | 200 | 200 |
对重点污染源防治的改造项目和难以按污染物削减量核算补助的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按以下分档标准核算最高补助限额(单位:万元):
投资总额 | ≤100 | 100—1000 (含1000) | >1000 |
补助比例 | 40% | 30% | 10-20% |
累加最高补助金额 | 40 | 310 | 500 |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应在合同文件规定的期限或经市环保局同意延期的期限内完成并向市环保局提交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验收: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的;
(二)申报单位提交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申报单位擅自改变合同文件的目标、任务内容和技术路线的;
(四)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的;
(五)项目已停用或已拆除的。
上述情况,除政策性原因外,市环保局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中的转移支付项目,由区环保局负责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后的财政资金余款原则上应缴回市财政。经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用于本区的其它环保项目。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实行信息公开。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网站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三)专项资金分配明细;
(四)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环保局终止合同,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一)违反财经纪律、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市环保局已拨付专项资金的项目,无正当理由而在3个月内不动工或动工后不按时向市环保局填报项目进展情况,经执法监察机构督办后拒不改正的;
(五)项目配套资金没有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
(六)申报单位(如属排污单位)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且不履行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强制执行的;
(七)申报单位(如属排污单位)不按照规定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内容的,或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合同内容、或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未能通过验收的。
第二十条 在项目申报和项目验收过程中,被发现有造假行为的申报单位,未来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专项资金;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个人及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