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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MB2C93184J/2020-00001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18-02-24
名称: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通告的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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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通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2-24  浏览次数:-

 为促进各有关单位准确理解《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穗府规〔2018〕6号,简称《通告》),有序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建设及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现对《通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广州市禁燃区范围是什么?

《通告》第一条规定,广州市行政区均划定为禁燃区。即全市行政区(无论是建成区或非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或二类区等)范围均为禁燃区,各高污染燃料设施在全市范围内无地域区别,均按照同一标准进行环境监管,确保了管理措施的公平性和管理政策的统一性。

二、广州市选择的高污染燃料类型是什么?


《通告》第二条规定,本市选择环境保护部《高污染燃料目标》中最严类别(第Ⅲ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类别,其类型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通告》第五条第(六)项同时规定,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以及工业废弃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按照高污染燃料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按照最严类别选择高污染燃料种类,是我市进一步严格煤炭、生物质等燃料及其燃烧设施管理的必要选择。

三、《通告》对新建高污染燃料设施有什么规定?

《通告》第三条规定,在禁燃区内,除纳入本市能源规划的环保综合升级改造项目外,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禁止新建、扩建的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类型覆盖全面,包括火力发电、企业自备电站,锅炉、窑炉及其他炉灶,以及其他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等。

四、《通告》对高污染燃料销售有什么规定?

《通告》第四条规定,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现有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点,除本通告第五条规定的当前可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单位外,不得向本市内其他组织或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现有可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将由市环保局会同各区校核后在网站上另行公布。

五、《通告》对现有高污染燃料及其燃烧设施有什么规定?


《通告》第五条按照锅炉等燃烧设施的规模大小,明确了分类管理要求。其中:

(一)65蒸吨/小时以上的火电机组及自备发电锅炉须于2018年6月30日前拆除、改燃清洁能源或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通告》第九条第(三)项明确,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锅炉(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达到燃气机组排放水平,即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达到10毫克/立方米(部分锅炉应达到5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由于全市行政区域均已划为禁燃区,因此,全市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要按照“淘汰为目标,不淘汰为例外”为原则实施管理;对于目前符合条件不需要强制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暂时选择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锅炉,必须按要求稳定达到上述燃气机组的排放水平;否则,环保部门可按照禁燃区管理有关规定,依法责令其限期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

(二)2004年后启用的单台出力20蒸吨/小时及以上、6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集中供热设施除外),须于2019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在此限期前,该类锅炉应确保高效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单台出力20蒸吨/小时以下和2004年及以前启用的单台出力2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应按穗府〔2015〕13号文有关规定在2015年底前完成整治,对未完成整治的依法予以查处。《通告》对纳入搬迁关闭或集中供热规划暂缓整治的该类锅炉的暂缓条件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加严,原则上要求该类锅炉于2019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整治。

(四)《通告》对窑炉及其他炉灶、民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煤炭及油品品质等要求进行了明确。

六、《通告》对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燃烧设施有什么要求?


《通告》第六条明确了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分散燃烧设施在2018年12月31日前淘汰拆除并改用集中供热的规定,此后新建成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燃烧设施应在建成后3个月内淘汰拆除。建设集中供热,是进一步完善我市能源管理体系,促进能源清洁化、集约化、高效率利用的重要途径,可有效减少分散燃烧设施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燃烧设施,无论燃用高污染燃料、生物质成型燃料或其他燃料,均应积极响应能源高效利用的要求,主动淘汰分散燃烧设施并改用集中供热,为减少资源消耗、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作出贡献。

七、《通告》对现有生物质燃料及其燃烧设施有什么规定?


《通告》第七条深化了生物质锅炉强化监管的措施,通过对生物质锅炉安装在线监控设施以及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信息公开等措施,进一步加大对生物质锅炉复燃煤及超标排放等违法行动的执法查处,为完善生物质锅炉管理政策提供了有力支撑。

八、《通告》有什么其他要求?

《通告》第八、九、十条分别对部门管理职责分工、有关专用词汇及《通告》有效期等进行了说明。各区、各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形成监管合力,为巩固工业燃煤污染治理、提升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水平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