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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MB2C93184J/2019-00061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19-03-02
名称: 《关于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解读材料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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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2019-03-0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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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整治工作的必要性。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对人体毒害较大。由于维修企业分布普遍邻近商、住、教学等区域,VOCs污染排放扰民情况相当严重,仅2016至2017年我市已处理的相关信访投诉就高达436宗。同时,VOCs也是形成臭氧的主要前体物之一。目前臭氧污染对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日益突出,且有超越PM2.5污染之势。因此,全面推进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既是我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需要,更是保障市民身体健康的需要。

二、哪些机动车维修企业需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整治?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喷涂、补漆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需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整治。

三、《通知》要求的整治内容是什么?

答:整治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喷涂作业兼有服务业和工业的属性,我市均将有喷涂作业的维修企业按照工业涂装项目进行环评审批和环保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简称“《大气法》”)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以及维修行业整体有关技术水平,要求维修企业改用清洁化的水基型、高固体份等低VOCs含量涂料,推进源头治理。

2.维修过程产生VOCs密集收集处理。该项内容来源于《大气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明确各项产生VOCs污染操作的要点,要求维修企业严格执行,统一收集处理,避免VOCs直接散逸。

3.深化末端VOCs污染治理。该项内容明确要求企业按规定安装具备处理漆雾、过滤粉尘、去除异味、高效净化有机废气功能,并能够反映废气流速和VOCs去除率等指标的污染防治设施。根据《大气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安装、使用……治理效率高的污染防治设施”,结合机动车维修行业实际情况,要求安装具备处理漆雾、过滤粉尘、去除异味、高效净化有机废气功能,并能够反映废气流速和VOCs去除率的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

4.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该项内容为对《大气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具体落实,要求企业做好记录含VOCs的原辅材料使用处置情况,以及活性炭、过滤棉等处理耗材、危险废物处置情况,规范管理涉VOCs材料。

5.申请核实验收。明确核实验收方式,由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单位出具污染防治设施技术报告、废气监测报告及核实验收申请表,提交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现场核实整治情况。

四、违反《通知》有关规定有什么法律责任?

答:自2019年7月1日起,对于未按要求完成VOCs污染整治仍继续开展喷涂、补漆等产生VOCs污染活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查处。

五、如何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整治实施监管?

答: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强化监管信息互通共享,并由生态环境部门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监督,通过政府、公众两方面监督结合,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日常监管,为避免维修企业出现污染反弹提供保障。

六、《通知》有什么其他要求?

答:《通知》明确鼓励钣喷业务集约化经营模式、吸附材料无害化处理,以及清理整顿露天和敞开式维修喷涂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