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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MB2C93184J/2025-00291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02-25
名称: 实施“观察期”制度 柔性执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荔湾分局依法行政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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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观察期”制度 柔性执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荔湾分局依法行政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2-25  浏览次数:-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荔湾分局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行柔性执法,严格规范行使裁量权,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积极引导企业守法经营。2024年,该局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罚49宗,免罚金额达898.98万元,实现了执法力度与温度并存,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2025-02-25 15:25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荔湾分局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行柔性执法,严格规范行使裁量权,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积极引导企业守法经营。2024年,该局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罚49宗,免罚金额达898.98万元,实现了执法力度与温度并存,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案件背景

  广州某公司是一家从事中药饮品加工生产的企业,2024年1月取得环评批复,新建中药智能服务中心项目。2024年8月13日,执法人员在“双随机”检查中发现,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但煲药气味处理设施未安装,且未完成环保验收,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未验先投”的规定。

  二、处理过程

  (一)调查取证。分局立即启动调查程序,执法人员赴企业现场核实项目环评批复、建设进度及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固定证据,确认企业存在“未验先投”违法行为。

  (二)法律适用。经法制审查,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企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依法可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初步拟处罚款37万元。

  (三)责令整改与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鉴于企业为中小微企业,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分局依法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企业限期完成整改,并启动执法“观察期”程序。企业积极配合,于2024年10月30日前完成环保验收整改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普法宣传与指导服务。分局坚持执法与普法相结合,主要领导带队上门开展政策宣讲,发放《环评审批业务手册(2024版)》,指导企业规范经营,将服务送到企业“家门口”,实现教育与监管双赢。

  三、处理结果

  2024年11月13日,分局召开案件会审会议,集体讨论认为企业已在“观察期”内完成整改,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四、工作成效

  (一)企业态度积极。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整改,对分局处理决定表示理解和支持,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二)社会反响良好。本案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履职、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彰显了执法温度,获得社会公众和企业广泛好评,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执法的公信力。

  (三)示范效应显著。该案例在辖区内形成良好示范效应,推动更多企业主动履行环保责任,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五、经验启示

  (一)规范执法程序。分局严格遵循调查取证、责令整改、复查核实等程序,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公正。

  (二)精准适用法律。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考虑违法行为性质、危害后果及企业整改态度,灵活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三)化解矛盾促和谐。通过责令整改和复查核实,既消除环境污染风险,又避免行政处罚对小微企业的过度影响,有效化解矛盾。

  (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分局制定《落实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实施办法》,注重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可推广经验,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荔湾分局通过实施“观察期”制度,既维护了环境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执法的温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荔湾分局)